承办律师: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高进华 律师
简要案情: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认为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城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将被申请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国用(200×)第××号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转让给被申请人姜某,这严重侵害了其利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办案经过及结果: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高进华律师接受申请人××建筑公司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搜集相关证据。经高律师了解,2012年9月10日,申请人××建筑公司承建了被申请人××食品的建筑工程。2013年8月5日施工完毕,被申请人××食品拒不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26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建筑公司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工程款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结合申请人××建筑公司提供的(201×)×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高律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建筑公司对××食品享有债权,且涉案调解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庭审时,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评估报告一份,被申请人姜某提出施工时间晚于调解时间的异议。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申请人××建筑公司的施工时间虽然晚于调解书的时间,但涉案土地及房屋未办理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施工工程价款业经人民法院(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最终支持了高律师的观点,撤销了(201×)×城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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