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李某为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2012年的9月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路口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李某来到我所咨询相关的法律事宜,想直接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车损赔偿。徐美丽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代为书写诉状,出席了庭审。那么在李某未向隋某主张车损赔偿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李某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此时又一个问题产生了,李某投保的该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该条款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有责赔付,无责免赔。针对此问题,徐美丽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消费者投保车损险就是为了不确定的风险导致车辆损失后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不是灾后补偿的消极手段,还具有防灾防损的积极意义,车损险条款的制定应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尽可能的降低车辆损失,而车损险有责赔付条款必将导致安全、文明驾驶的无责被保险人得不到丝毫赔偿,而违反驾驶操作规范的全责被保险人反而得到较高赔偿的不合理后果。最终该代理意见为法庭所采纳,我方委托人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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