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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